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确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也可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公布的第七批指导性案例中,也将“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作为指导案例进行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