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旧的公司法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定,一直以来为企业要求予以改革的一个重点问题。中国在公司拟发行股票合规性审核时,对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比例限定也做过一些变通处理,即以合并会计报表而不是以单体母公司会计报表来计算对外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0%。而新《公司法》第15条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的比例限制(净资产的50%)。其理由是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自主经营行为,并不直接影口向资本真实与维持,只是影响资产变现能力;国企改制、企业上市、资产置换、兼并收购的实践也已突破相关限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仅要求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同时,由于对外投资对公司带来经营风险,对外担保可能增加公司负债,滥投资或滥担保将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为此新《公司法》第16条等对投资和担保的决策程序做出严格的要求。在日常的财务会计处理中,如涉及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问题的,尚需关注其决策程序的合规性。
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问题在法律法规上也有更加严格的限定。如《公司法》第122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20]120号)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