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传播淫秽信息的违法犯罪的手段不断变化,如利用计算机网络、智能手机、VR技术等现代化技术手段传播淫秽信息的情况也随之出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是指利用即时通信软件、、博客、微博、电子邮件等,通过文字、、音频、视频等方式致使淫秽信息流传的行为。传播必须是故意地进行传播,即明知是淫秽内容的信息而有意传播给他人,既包括直接实施的传播行为,也包括明知淫秽电子信息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络媒介上传播但予以放任的行为。如果主观上没有传播的故意,就不能认定为传播淫秽信息。 这里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是广义的,既包括互联网,也包括局域网等网络,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计算机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