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尚未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违法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但是,如果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的,则构成故意伤害罪;若基于的故意行凶的,则构成故意罪,均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轻则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重则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例如,2020年发生在浙江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连恩青故意案,就是一起社会广泛关注、性质恶劣、影响严重的杀医案件。连恩青对医院治疗效果和处理投诉事宜不满,持铁锤和尖刀到医院报复行凶,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被依法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