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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订立步骤规范

帮助5人 4.2w浏览 匿名 2020-08-31 广东茂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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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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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电子合同订立流程规范
    (一)电子合同的与要约邀请
    1、要约与要约邀请
    根据我国的《合同法》
    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
    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时,发出订约意愿的一方,只要该表示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要件,该意思表示就是要约。尽管网络交易具有特殊性,但是在区分要约邀请方面,仍然应以双方的意思表示作为判断的标准,而不应从交易的对象的种类出发。因此,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仍然应回到《合同法》中,这一标准应该是:
    (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
    (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
    (二)电子合同的承诺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应具备的条件是:
    (1)承诺应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或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若未规定期限,应在合同期限内做出。《合同法》
    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应符合要约规定的方式。
    电子合同的承诺也应符合上述规定,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确定承诺的生效就成为判断电子的非常重要的问题。
    (三)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与成立地点
    1、关于数据电文形式的承诺的生效时间
    在EDI合同中,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发出电文即为要约,对方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发出电文即为承诺。一般来说,承诺的生效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关于承诺的生效时间,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其一是中国和一些国际习惯所采用的到达主义。其二是英美等国所采纳的发信主义和送信主义。考虑到EDI方式交换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实际上与对话者之间的对话一样瞬间到达,是以承诺的意思表示在发送和到达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为前提。因此,EDI交易中的承诺生效问题不应采取送信主义,而应当采取到达主义。为了确保电子合同的收到与发出时间的准确,法律应当规定,提供服务器的网络服务,应当定期检查,调校服务器系统的设置和时间,并在一定时间内保存记录,已备查询。
    2、关于数据电文的发出与收到地点
    《电子商务示范》第15条第4款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以发端人设有的营业地点视其为发出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收到地点。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工作地点,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为准;如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主要的营业地为准;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因此,数据电文的发出与收到地点应以上述规定为准。
    (四)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
    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或与之同时到达时,表意人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约的撤回和承诺的撤回。我国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意思表示的撤销,是指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后,对方作出答复之前,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仅指要约的撤销;承诺没有撤销的问题,因为承诺根本不存在要求对方给予答复的问题。对于要约的撤销,大多数国家原则上是允许的,但一般也规定要约不可以撤销的条件。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由于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是不同的。因此,在电子商务中,应根据不同的电子传递方式作出较为灵活的规定,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的需要。
    (五)电子合同的形式
    根据我国学者的解释,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在表现。合同的形式主要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是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立合同的形式。
    随着科技的发展,书面形式内涵在逐步扩大。电报、电传、传真等被普遍使用,虽然这些方式与传统的方式不同,但由于他们的最终传输的唯一结果也是纸面记录,与传统纸面无异。在1996年制定了《电子商务示范法》,其
    第六条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需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被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法对电子合同进行了法律承认,即任何人不得以某项合同是以数据电文方式订立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我国《合同法》也承认了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在内容的形式。”仅从法律上承认电子合同属于书面形式还是不够的,这只是解决了
    第一步的法律问题。实际上,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总是与电子合同的证据法律效力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承认电子合同是书面形式的目的还需解决电子合同的证据法律效力问题。
    全文
    14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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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订立步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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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的步骤
第一,要约;第二,承诺;第三,合同的成立时间和成立地点;第四,格式条款;第五,缔约过失责任 所有的合同成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比如,理论上探讨的,交叉要约,一般不导致合同的成立。因为在交叉要约中只有要约,没有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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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劳动法对公司签订的自愿加班协议有何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自愿性质的加班行为在法律层面上是完全被认可和允许的,然而,如果雇主采取强迫或者半强迫的手段来促使员工进行额外工作,这种做法就被视为非法行为了。关于加班薪资方面,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在工作日期间进行的加班,雇主应当向员工支付不低于其标准工资的150%作为补偿;对于在休息日未能得到充分休息的加班情况,雇主需要支付给员工不低于其正常工资的200%作为加班费用;
至于在法定节假日进行的加班,雇主更应该按照不低于正常工资的300%的标准来支付加班薪水。因此,无论是员工还是雇主,都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能够实现双方之间的公平、公正的合作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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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不是立刻立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到强奸罪的案件中,若相关证据或情况尚不足以证明达到立案标准,被告人有权请求有关部门暂缓立案。
然而,若该案件确实属于受案机关的法定管辖范畴,且受案机关经过审查认定存在犯罪事实并需追究刑事责任等满足立案条件的情形时,受案机关应立即启动立案程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收到关于犯罪行为的报案、控告、举报及自首材料之后,应根据各自的管辖权限,迅速展开审查工作。如经审查确认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立案处理;反之,若经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予立案,同时须将不予立案的具体原因告知控告人。若控告人对此结果持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复议。
此外,当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未予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未予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要求公安机关就其不立案的理由作出解释。若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所作的不立案理由无法成立,应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获通知后必须立即立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非公受贿罪立案谁管辖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针对非政府机构员工的贪污受贿罪行的调查责任主要归属于公安机关,特别是由公安部直属的经济犯罪侦查总局(简称“经侦总队”)承担这一重要使命。鉴于这类犯罪通常与公职人员或者企业从业者有关,故须有相关办案技能与经验丰富的公安机关来主导相关调查工作。反之,所有其他类型的案件都应当由相关部门依据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其调查权力。
另外,当人民检察院在行使诉讼活动法律监察权的过程中,发现在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破坏司法公正的犯罪行为时,可以自行启动立案侦查程序。
再者,如果公安机关所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重大犯罪案件,并且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时,必须得到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后,才能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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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劳动合同的步骤是?
1、审查新员工的主体资格2、对新入职员工履行告知义务签订劳动合同前如实告知新员工工作内容。3、签订劳动合同4、发放劳动合同,建立员工名册人事专员制作劳动合同发放签收表,由收到劳动合同的员工签字确认,根据劳动合同发放签收表制作员工名册。5、劳动合同一式二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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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汽车撞了电动车同等责任受伤应该如何索赔
[律师回复] 解析:
倘若产生事故的一方为机动车辆,另一方则是非机动车辆或者行人的话,依据相关规定,机动车损失方面的50%将由对方负责赔付,剩下的50%须由自身负担;若涉及到保险事宜,则可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应首先使用强制性第三者责任险来对对方进行赔偿,对于超过此限额的部分,双方各需承担50%的责任。
然而,并非所有的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仅限于单一方。若该起事故是由于双方均存在违规行为所引发的,那么双方便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在具体的赔偿方式上,首先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随后再根据各方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等价折算后,由其中一方支付剩余的损失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骑电动车被超速的机动车撞上责任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当车辆与行人发生碰撞时,责任的归属需要依据事实进行判断。若有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该方需承担全部的责任,而另一方则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如果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失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且其他各方当事人均未出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那么过错方当事人将被认定为事故的全责方。
3.如果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选择逃离现场,导致现场情况发生变化,证据也随之消失,使得公安交管部门无法对事故的真实性进行查证,那么该当事人将被判定为事故的全责方。
4.如果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者销毁证据,那么他们将被认定为事故的全责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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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的步骤和条件?
1、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2、资信审查。3、洽谈协商。4、拟定合同文书。条件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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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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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步骤
第一,立项。由业务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对工程方案、选址、资源、资金筹措、经济效益提出初步设想,并报国家计划部门批准。第二,进行可行性研究。第三,订立勘察、设计合同。第四,订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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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流程是哪几个步骤
合同订立流程是一方发出要约、接受方接受要约发出承诺、当事人接受了承诺合同成立等步骤。合同签订时要遵循平等的原则,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后,合同才能成立并且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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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侵占罪可以成立吗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侵占罪的客观构成要素——客体要件。
第一个条件是,行为人必须通过正当、善意且合法的方式,持有他人的财产。
其次,行为人必须将他人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并且拒绝归还给原所有者。
接下来,我们来看侵占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的自然人,只要年满十八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嫌疑人。在主观方面,本罪必须是基于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属于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失物或者隐藏物,却仍然非法占为己有。过失行为无法构成本罪。
此外,构成本罪还需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仅仅只有故意而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例如故意毁损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失物或者隐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还因代管等产生的费用而延迟归还的,或者因为疏忽大意导致毁损或丢失的等等情况,都不能被视为本罪的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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