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已满14 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
(五)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治疗的;
(六)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具体来说,对于
(一)、
(二)两项中的规定,主要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考虑处罚对这些人今后成长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但又能通过对其祈祷教育和警示的作用,令其吸取教训防止再次违法。
1、《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2、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