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您好,我想再次咨询下如果我有两张身份证,有两个名字,农村户口,
第一张身份证是以前的现在还是有效的,上边的出生日期是1984年的,08年办下来的
第二个身份证(找关系办的),上边是82年的,可我结婚的时候是05年1月结婚领的证,我的结婚证当时办的时候身份证没有下来,但是结婚证上得名字和身份证号与第二个是一致的,户口本也是身份证下来后才重新办的,所以结婚证与身份证、户口本名字和证件号都是一样的;因为目前我们夫妻感情破裂,我要求离婚,女方不同意,所以我想咨询下可否从这方面着手,能够证明我的结婚证无效呢
我现在就是要求离婚,女方不同意,我们夫妻有一年半将近两年的时间没有一起生活了,因为我工作在外地,女方在老家,夫妻感情严重破裂,这个结婚能够证明无效吗??或是还有别的方面能够证明可以离婚的呢 ?
律师回答:
不能从你的年龄下手来证明婚姻无效,就算你当时的年龄低于法定年龄,但从你符合婚姻的法定条件时婚姻开始有效成立;
你们已经快两年没有一起生活了只能作为你们感情破裂的一个证据。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离婚,或者过错方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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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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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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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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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