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4岁以下儿童为限制性行为能力人,
其偷窃钱物不负刑事责任,在特殊情形下可送劳动教养,
其(法定)监护人应为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负有教养责任,此为失责,
偷窃钱物后被捉后,钱物(赃物)可交由监护人或者公安机关代为归还失主(若知道此钱物的失主),若不知此赃物失主,则将此赃物充公。
若所偷钱物被用完,则由监护人负责赔偿。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