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重大修缮,指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提高共有物的效用或者增加共有物的价值。例如甲乙丙兄弟三人决定将共有的房屋重建。由于对共有物的重大修缮较对共有物的保存而言需费较大,需要各共有人按照自己所占共有物份额的比例支付重大修缮费用,因此为维护多数共有人的利益,我国物权法对共有物作重大修缮的行为规定实行“绝对多数决”的原则,即占共有物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才能对共有物作重大修缮。 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只是规定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即可对共有物进行重大修缮。应当说这样规定是有其合理性的。因为既能体现物尽其用的原则,又能兼顾多数共有人的利益,可以说是兼顾了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