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人不进行修缮是否可解除承租合同?
可以解除合同,双方有合同或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没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法处理。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二、司法解释
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可以是由承租人提出的,也可以是出租人主动作出的。承租人提出维修要求的一般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朗间,租赁物出现问题,需要修理的,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修理的要求,催告出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对租赁物进行维修。该合理期限应当根据物的损坏程度、承租人需要维修的紧迫程度及出租人的维修能力等具体情况确定。出租人应当在承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勾,履行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以满足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要求。
如出租人拒绝维修或因为其他原因不能在合理的期限内对租赁物进行维修的,承租人可以自行修理。由于对租赁物的维修是出温人的义务,出租人未尽其义务,由承租人代为履行的,由此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出租人负担,承租人已经垫付的,有权要求出租人偿还或者从租金中扣除。另外出租人无正当理由在承租人通知的合理期限内拒不履行其维修义务的,就构成根本违约,出租人可依据本法有关规定,解除合同并请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有关出租人的维修义务是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也应当进行说明,避免后期发生矛盾和纠纷,具体情况下,如果是承租人造成的损坏情况,则必须由承租人来进行处理和认定,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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