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李某于1997年6月10日结婚,婚后于1998年9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某。后因感情不和,我与李某于1999年9月11日离婚,李某某由李某抚养,2000年以后李某拒绝我看望自己的孩子。我该怎么办探望权,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一种权利。我国新《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在将子女的监护权判给一方,法律赋予没有监护权的父或母的探望权是其作为父母的一项基本权利,无正当理由是不能剥夺的。但《婚姻法》同时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的权利。你可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