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欠条没写债权人的名字属于存在瑕疵,但并不影响其整体的效力。只要主要内容不违法,不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欠条就是合法有效的。
一、借条是债权凭证,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而不是象汇票、支票、本票那样的具有无因性的债权凭证,更不是类似于提单那样的物权凭证。因此,视欠条持有人为债权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在欠条上没有写明债权人是谁的情况下,欠条持有人以此为据欠条出具人的话,如果没有其它证据证明自己是债权人,会以事实不清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向“债权人”追回他扣的钱后,他自己应承担对“其享有债权”这一事实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四、如果债权人,债权人能够证明自己确实享有债权,那么的判决书将认定这一事实,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到时候就可以直接以的该判决书为据,向出具欠条的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款内容如下: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