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高级人民可以指令原审人民再审: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第
(四)项、第
(五)项或者第
(九)项裁定再审的;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
第一审作出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
(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
(一)至第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再审。
人民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