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性特征是指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公开宣传是公开性的实质,具体宣传途经可以多种多样。《解释》仅列举了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几种公开宣传途径,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这几个途径比较典型,但这只是例示性的规定,宣传途径不以此为限。实践中常见的宣传途径还有标语、横幅、宣传册、宣传画、讲座、、研讨会等形式。 口口相传、以人传人也是公开宣传的一种具体方式,但是,能否将他人口口相传的行为归责于集资人,需要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结合集资人对此是否知情、对此态度如何,有无具体参与、是否设法加以阻止等因素,具体认定是否符合公开性特征要件。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进一步明确,《解释》规定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公开宣传不限于虚假宣传。实践中的非法集资活动通常都有虚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虚假陈述资金用途、项目效益等问题。但是,非法集资的本质在于违反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是否虚假宣传,不影响非法集资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