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
首先,正确理解和重视。
(尤其是领导)从思想上必须正确认识和对待行政公益诉讼,并引起足够重视。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法定的权力和职责,将成为一种“新常态”。从检察院公布的一组数据可以看到,截至2017年6月,各试点地区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9053件,其中诉前程序案件7903件、提讼案件1150件。诉前程序案件中,主动纠正违法5162件,相关社会组织提讼35件。案件中,人民判决结案437件,全部支持了的诉讼请求。
二、
其次,建议提前给自己做个“体检”。
应当对于自己履职范围内还未完全处理和解决的问题作一个“内检”,审视一下自己履职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到位、监管不力的情况,尤其是对于影响大、关系到当地民生、涉及面广的事件和行为。了解清楚为什么没有解决,难度和障碍在哪里,有没有化解的办法,自己应当采取的措施是否完全到位和穷尽等等。这也是化解自己问题的一个好时机。有准备的、主动的纠错总是好过诉讼时的被动。
三、再次,重视并积极落实检察建议。
1、如果,“有幸”接到了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千万要重视,并且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和解决,并且与检察院保持良好的沟通。从前述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公益诉讼的数据来看,“诉前程序案件7903件、提讼案件1150件。诉前程序案件中,主动纠正违法5162件。”可见,当接到检察建议时,还有
最后的主动纠错机会,如果能够积极督促、整改和履职,有很大可能化解危机,不进入后续诉讼程序。
2、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不要以为发一发责令停止、责令改正、罚款或其他的处罚文书,就是有效履职了,还应当切实监督行政相对人停止和改正其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害后果。在最高院公布的公益诉讼指导案例中,有很多就是由于仅作形式上的履职而仍然被诉的。同时,在履职过程中,也要及时与检察院沟通,通报自己履职的措施、进展、过程和结果。
1、《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提讼。”
2、《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讼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