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劳动争议采取的是“一裁两审”的处理程序,即发生劳动争议之后,如果不能通过调解、和解的方式解决,则需要首先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经过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由于仲裁裁决一经做出,仲裁机构就无权自行撤销或者经当事人申请撤销,因此,如果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发现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就应当在诉讼程序中经当事人申请或者由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一并参加诉讼,这种处理方法不应被认为违背仲裁前置的程序规定,而是司法争议最终解决权以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体现。所以,如果劳动争议仲裁阶段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在到人民之后发现,并不需要重新进行劳动仲裁程序,而是可以在诉讼程序中直接追加遗漏的诉讼当事人,并由人民对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一并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