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应该如何解释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高度盖然性即是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盖然性”是有可能而不是必须的一种性质,或者说一种可能的状态。所以,“盖然性”体现的是一种可能性,是可以被证伪的。这种证明标准的确立有其客观原因。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