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适用假释制度 适用假释制度该怎么做

最新修订 | 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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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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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在我国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适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那具体来说怎样适用假释制度?也就是说,适用假释制度该怎么做?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

一、怎样适用假释制度

1、条件: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2、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3、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4、执行: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5、结果:

如果没有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二、适用假释制度该怎么做

1、适用假释制度,需要具备相应的消极条件,即不能存在下列情形:

(1)不管对罪犯所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对累犯不得假释。

(2)对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举的几种犯罪外,还包括其他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伤害、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劫持航空器等罪。

(3)对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2、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3、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我们对“怎样适用假释制度”有了更深的认识。需要注意,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去二年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能少于二年。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如果满足假释的条件,可以在专业刑辩律师代理下向法院申请假释,维护自身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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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许多条文进行了修改、增加、删减,其中新增设的刑法禁止令制度,引起了许多学者对此问题的研究。《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二条进行了修改,对于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罪犯,同时可以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与此同时,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将禁止令纳入《刑法》丰富了我国的刑法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体现,也是符合当前刑罚轻缓化的潮流趋势。但《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刑法禁止令的适用现仅限于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因此本文重点在于探讨假释犯对于刑法禁止令适用的可能性。
  在现代刑罚制度中,假释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其是当代刑罚宽缓化的体现,“假释是人犯自改过机关释放后而仍受当局约束的办法,他是被放回到社会去,但同时仍受严密监视,以便考察他是否可以住在自由社会里毋需监视。” 假释的目的在于使犯罪分子能够快速的回归社会、融入社会,不因监禁刑而与社会脱节。我国《刑罚修正案(八)》对假释的条件进行了相应修改,将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同时对假释犯进行社区矫正,但本文认为对假释犯仅靠社区矫正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必须辅以其他管束措施,那么刑法禁止令就成为一个不二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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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实践中,有些假释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因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而再犯罪的情形时有发生。为了更好地预防假释罪犯再犯罪,增强社区矫正的监管效果,笔者建议在刑法第81条增加一款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假释罪犯适用禁止令是预防其再犯罪的客观需要。刑法修正案(八)完善了假释的实质条件,即将刑法第81条第1款中的“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修改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从而更明确地规范了假释这一关键性条件。决定是否假释要对罪犯假释后是否“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作出判断,但这种预判并不能完全保证假释罪犯在考验期限内不再犯罪,而对假释罪犯在考验期限内仅仅实行社区矫正还远远不能预防其再犯罪,必须辅之以其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禁止令的目的在于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必要的行为管束,以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因而,对假释罪犯适用禁止令是预防其再犯罪的客观需要,也有助于社区矫正机构对假释罪犯有效监管。
  对假释罪犯适用禁止令是刑法规范内部协调性的客观要求。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内容,规定了管制和缓刑情形。假释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所应遵守的规定与管制罪犯在管制刑执行期间、缓刑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所遵守的规定相类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且其执行都具有开放性特点。可见,三类罪犯在执行方式、执行机关、所应遵守的规定等诸多方面都有类似之处,因此,在适用禁止令上也应当协调一致。而且,假释罪犯所犯之罪比管制、缓刑罪犯重,社会危害性也大得多,理应赋予假释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比管制、缓刑罪犯更重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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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听说减刑 假释的制度已经改革了,所以想咨询一下各位减刑 假释制度的改革新规定都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刑法》
  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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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
  
(二)法定的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至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认罪伏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动改造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把握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还须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第
一、 为了贯彻对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犯的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
  第
二、 对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惯犯的假释,主要是根据他们的改造表现,同时也要考虑原判的情况,应当特别慎重,严格掌握。
  
(三)法定的刑罚执行时间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为了使假释制度的运用有必要的灵活性,我国《刑法》第81条同时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特殊情况”应包括如下情形:
  
(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现;
  
(2)罪犯已经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再危害社会;
  
(3)罪犯有专门技能,有关单位急需使用;
  
(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除外;
  
(5)为了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6)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对某些具有外国国籍或不属于大陆籍的罪犯而适用假释;
  
(7)其他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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