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法律并未禁止子女随继父姓。但在现实生活中,子女的姓氏由父母双方协商,子女有表达能力的应尊重子女的意见。刘女士改变儿子的姓氏,虽未与A充分协商,方式欠妥,但之后在双方订立的相关协议中,“儿子(原名:B)”,从这一特定的语句中,可以认为A实际已知儿子改姓的事实。A在知道儿子改姓后,并未提出异议,仍以书面形式与刘女士订立了协议,且表明放弃今后有关儿子一切事宜的诉权,可见A已默认了儿子姓周。
同时,法官指出,双方离异后,有关子女的一切事宜,均应当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宗旨。切忌父母任何一方以子女为借口,以达到其泄愤、私欲等目的,无意间损害子女的利益。现考虑到小宝已实际改姓并已向公安部门申报登记,而A已默认,且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相关权利。为了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故不宜再作更改。另外,根据婚姻法规定,继父与儿子之间已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有权利让继子女随自己的姓氏。因此小宝跟继父姓周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不悖常理。据此,驳回了A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