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非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查封的,可以向提出执行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向人民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在三日内立案: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