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善意第三人被法院查封房产后需要做什么?
法院查封房产,存在善意第三人的,不对抗善意第三人,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和冻结。
如果查封时该房屋第三人实际使用,但没有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并将该房屋交给第三人继续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
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五条规定,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身份请求权的特征有什么?
与其他绝对权请求权类似,身份权请求权是基于身份权而产生的权利,但是它不是身份权的本身,而是一种手段性权利,系属绝对权请求权中的一种。它的功能是预防、保全母体权利即身份权不受非法妨害,回复身份权的圆满状态。权利人可以向加害人直接行使,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身份权请求权具有以下独特的表现:
第一,行使身份权请求权的前提是民事主体的身份权受到妨害。从身份权请求权的角度出发,妨害是没有构成损害的侵害,妨害是对权利人之于其客体意思支配力的侵害;而损害则是造成权利之于其主体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有用性减损的侵害。
第二,通常涉及三方主体。
第三,其他绝对权请求权的主体一般只涉及两方当事人。这是因为作为身份权请求权基础的身份权的权利主体具有共生性,此类主体的权利能力可以称之为身份性人格。这种共生性的身份权类似于团体,但又不同于合伙等团体。第三,在民事责任体系中,身份权请求权单独对应的责任形式,可以称之为状态责任,或者存续保障责任,与一般的民事责任行使不同。
第四,近亲属(甚至包括其他亲属)侵害身份权的时候,受害人原谅发生的频率往往很大,身份权请求权的适用通常是当事人退而求其次的选择。
身份请求权是基于身份权而产生的权利,其与身份权有所不同,是一种手段性权利。身份请求权的前提是民事主体的身份受到伤害。其近亲属的身份受到侵害,涉及到第三方主体的都适用于身份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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