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要法系,涵盖了世界上一些主要的国家。大陆法系的代表有德国、法国、中国等;而英美法系则当然以英国和为其代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的不同点的特点。
和中国的法律区别很大,但是不能笼统地说是英美法系(也叫普通法系、判例法系等),中国属于大陆法系(也叫成文法系等),因为说属于英美法系可以说是公认的,但是说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则有失公允,尤其是我国的法律制度是属于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是自成一家的,不能简单地划入某个法系。比如说我国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程序上就是采用英美法系的制度,但是在判断合同的成立上却又有些许不同,在要约和承诺的具体规定上也有自己的特色,而且没有对价制度的构建等。具体的说,和中国在具体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学教育和司法体制上都是有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