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刑事诉讼程序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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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美国刑事诉讼一般有以下几种程序:1、逮捕。2、初审。3、预审听证。4、审前动议。5、挑选陪审团。6、开场陈述。7、公诉方主诉。8、辩护方的撤销指控动议。9、被告方主讼。10、反驳证据。11、对陪审团的最后论述。12、法官对陪审团的指示。13、陪审团的评议和裁决。14、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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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法律知识不断普及大众的时代,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逐步的了解我国的法律。那么,在国外,对于刑事诉讼又是什么样的呢?“美国刑事诉讼程序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一些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美国刑事诉讼程序简介:

英美法系国家的抗辩式诉讼制度是在控告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与之相对应的是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纠问式或审问士诉讼制度。前者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不告不理”。不过,英国的传统是“私诉”,即由公民(包括警察)以个人名义提起刑事诉讼;而美国则在殖民地时期就建立了“公诉”制度,即由检察官代表政府或人民提起刑事诉讼。

毫无疑问,对抗制或抗辩制也是美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最主要特点,而且它往往具有较民事诉讼更为重要的意义。此外,美国的刑事诉讼规则中很强调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因此有许许多多“程序保障”。不过,美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对被告人的保护“太多了”,以至于在某些情况下不得不牺牲社会安全和公众利益。刑事司法系统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这显然是美国社会中犯罪问题严重的原因之一。有些美国学者批评美国的刑事司法系统是“不公正的无系统”,在英语中,”justice”一次既可以表示“司法”也可以表示“公正”)。

看来,各个国家之间的法律虽然是相通的,但是在实际上还是有一些区别的。现在您有简单的了解到了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了吗?以上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呢!如果您还想了解一些其他法律方面的知识,您可以到我们律图网站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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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美国每年死于医疗事故者在人数上超过死于交通事故者,但“医闹”却很少发生。这是因为200多年来美国医生一直有面对患者必须“透明”的好传统,而时下又开始实行严格的“知情认同”制度。具体来说,即是医方必须向患方和盘托出其真实的病情、医疗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所有问题、治疗成功率、可能的后遗症等,点点滴滴都须事先阐述清楚。这样医院便能保证病人对自己的状况有完整的了解,从而避免治疗后的纷争。而一旦医生传达了基本的病情和推荐的诊治建议,接着便要确定病人是否完全明白并且能否同意医生的诊治计划。按照法律,“知情认同”必须含有四个元素:知情、信息、理解和认同,故不只是一张让患方签字的表格,而是医患双方民主、平等地依法建立了解、理解和信任关系的过程。美国在解决和处理医患纠纷时,采用的是法律和调解“双管齐下”的办法。所有医院都须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其实就是“变相”的调解委员会,成员来自社会的方方面面。仲裁委员会的任务一是专门负责调查医疗事故,调查的重点在于认证主管医生是否尽责尽力以及是否有过失,并向患方如实通报。一旦证实主管医生有过失,便向司法部门报告,由法院作出裁决和处罚。二是担负着类似我国居委会里“调解委员会”的角色。由于医、患双方考虑问题的角度不一样,医患发生冲突实际上在所难免,此时委员会就得出面,负责“缓冲”双方的紧张关系,说白了即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直至双方达到理解或谅解。不过,仲裁委员会仅仅是咨询服务机构,只是提供建议给医生、病人和家属,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调解无门,受害患者或其家属可聘请律师,根据掌握的证据,证明医方确有过失。如果医方被证明有严重过失,罚金可高达数百万美元,甚至使得医院破产而关门大吉,过失医生则不能再行医。值得一提的是,相关的保险公司也会对医疗过程进行监督。这就为确保患者利益又加添了一道“保险”。这是因为保险公司有专门人员作专业鉴定,而且有能力通过各种途径让患方得到赔偿。想详细了解关于美国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的问题,请咨询律师。
特别程序是非讼程序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特别程序是非讼程序。 相关知识:特别程序是什么 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民事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对。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必须遵守如下的一般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特别程序也是诉讼程序的一种,但是程序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均不相同,由法律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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