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昆明市公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要求
1、劳动者按限定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限定履行交费义务满1年及其以上的。
2、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包括: 、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被用人单位炒鱿鱼、除名和辞掉的 c、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劳动,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d、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商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要求,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限定的。
3、劳动者已解决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需要以上三条的失业人员可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组织申领失业保险金。
二、昆明市公失业保险金领取准则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限定累计交费时间满1年不够5年的,累计交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
2、满5年不够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交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发放准则以当地最低薪水准则肯定比例确定。
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交费满1年不够10年的,按最低薪水准则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准则的80%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