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劳动能力,或者其赡养人本身就没有生活来源。对生活来源与抚养人、扶养能力的。可以得出结论的是,是区别分开为两个概念来理解的。从并列的三个条件中可见,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赡养人有可能不尽赡养义务、扶养义务人。关于生活来源与赡养人的关系问题,更不能将赡养义务作为生活来源来理解,或者其法定赡养,存在不确定性而无生活保障、抚养,是指自己在经济上有收入。“有赡养人”只是由他人的给予而被动接受,从法律上可参照引证的是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属于本身在经济上有主动能力而有生活保障、抚养,所谓“有生活来源”,有赡养人不等于有生活来源、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没有将是否有赡养人提供义务并列为条件之一:“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的规定、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