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区分重大违约和轻微违约违约区分为重大、实质性的违约和轻微、非实质性的违约,对于不同性质的违约,法律规定了不同救济和解决方法。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一规定表明当一方当事人有重大违约行为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虽然如何区分一个违约是不是重大违约要看如何判决,但根据有关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可以对违约是否重大做一个基本的判断。许多合同都有条款列明哪些形式的违约属于重大违约。但合同的规定有时与法律的规定不一致,合同规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约,但有关法律却规定该行为不是重大违约。这是合同当事人应当注意的。例如许多标准合同都规定当事人破产是重大违约,将导致合同因不履行而被解除。但有关破产的法律却可能认为破产不是重大违约。区分违约是否重大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如果合同一方只是轻微违约,但合同另一方却采取了重大违约时才采取的措施,例如将分包商逐出工地,反而将导致采取了不当措施的合同方违约。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有重大违约的时候可以解除合同,但我们必须注意:当事人的认定并不是最终的,当事人认为有重大违约,可能不这样认为,而的判决才是最终的。所以,当事人在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的时候要十分小心,一旦错误地解除了合同,就意味着自己违约,要承担因此造成的违约责任。
二、违约的表现形式是什么违约表现形式,又称违约形态,是指根据违约行为违反义务的性质、特点而对违约行为所作的分类。由于违约行为是对合同义务的违反,而合同义务的性质不同,将导致对这些义务的违反形式亦不相同,从而形成不同的违约形式。违约形式分类的主要意义在于:一方面,有助于当事人在对方违约情况下,寻求良好的补救方式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违约行为形式总是与特定的补救方式和违约责任联系在一起的。确定违约形式,有利于当事人选择补救方式,维护其利益。另一方面,违约形式的确定也有利于司法审判人员根据不同的违约而确定违约当事人所应负的责任,并准确认定合同是否可以被解除。在违约发生后,司法审判人员可以根据违约对合同的继续存在所产生的影响来决定是否应宣告对合同的解除。在我国,长期以来,对违约大多采用了两分法,即把违约分为不履行和不当履行两种基本类型,但这两类违约都属于实际违约。这次制定的《合同法》参照外国立法经验,尤其是借鉴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因此,从总体讲,我们可以将违约行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即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其中实际违约又分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不适当履行、延期履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