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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实施后债务重组定义的变化有哪些?

帮助5人 3.8w浏览 匿名 2020-09-02 江西宜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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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新准则实施后债务重组定义的变化原准则的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它表明不论哪种债务重组形式,只要是修改了原定债务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和偿还时间,均作为债务重组。所以旧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既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新准则强调了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并突出了债权人做出了让步的实质条件。这样,排除了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以及虽修改了债务条件,但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事项。如在债务人发生困难时,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库存商品抵偿到期债务,且不调整偿还金额和时间,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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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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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债务重组准则有哪些变化?
新的债务重组的准则的变化包括对准则的定义是不同的,新旧的债务重组的准则的重组的方式是不同的,新旧准则中会计处理的不同,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库存商品抵偿到期债务不属于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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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转化的具体情况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当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发生牵扯联系时,通常情况下会体现出,在实施非法拘禁的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采取暴力手段实施侵害,或是行为人故意借助非法拘禁的方式,导致被害人因为饥寒交迫等原因而死亡、受到身体损伤等等。
针对在非法拘禁期间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侵犯的状况,我们需要注意到,本条法律法规的第二款已经明确地指出,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采用暴力手段破坏他人身体完整性,甚至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那么就应该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来确定其刑事责任。
因此,对这种涉及两种不同罪名的案件,我们首先需要考虑的是选择其中一种更为严重的刑事罪名,即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作为最终的定罪量刑标准;
其次,我们还需要关注其适用的具体条件:
必须是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行为人使用暴力手段,并且造成了他人身体伤残、死亡的严重后果。
这里所说的“伤残”并不包含轻微的身体伤害,而是特指那些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不仅包括肢体残缺的情况,更涵盖了所有对人体健康产生重大威胁的情况。
行为人的真实意图就是想要伤害、杀害被害人,只是他们选择了通过非法拘禁的方式来实现这一目的,因此,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我们应该按照最严重的罪名,即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来对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
同样,在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之间也可能出现牵连犯形态或想象竞合犯形态的情况,具体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在非法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证人的同时,又对其实施了刑讯逼供或暴力逼取证言的行为。
对于这类情况,我们应该以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来对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相关认定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处理,特别是对于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认定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认定上,必须对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处理,如果对相关量刑情况有错误的,则可以导致司法判决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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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变更权的变化有哪些?
民法总则这一法律也在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着,每一年的变化都会使一些法律方面的名词发生一些行为上的变化,就比如说变更权。那么,民法总则变更权的变化具体都有哪些呢?一起来随小编详细的了解一下吧!以及民法总则中一些其他方面的要点与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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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上海孩子抚养权变更手续怎么办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若有一方希望变更孩子的抚养事宜,则可向被告所在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申诉,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诉求。
除此之外,亦可以选择前往公证部门提问办理,然而此类公证手续应在原户口所在地(即原籍)的公证处进行,且两人均需亲自出席。
凡申请事实抚养公证的当事人都要亲赴当地公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并需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办理公证事项。
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其管辖权归属于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
倘若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与长期居住地并不一致,则由长期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关于抚养权的变更,需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导致无法继续承担抚养责任;
其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能尽到抚养义务或存在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不良影响;
再者,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自愿跟随另一方生活,而该方具备抚养能力;
最后,如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权的情况。
总而言之,在离婚后,抚养权的变更通常会在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长期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申诉。
抚养权的变更方式除去当事人协商确定外,由法院判决确定变更的,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否则法院将不会做出变更抚养权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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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并购重组改革有什么意义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市场化改革,对促进上市公司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意义深远的诉求往往需要更多的深谋远虑,大刀阔斧的改革更需要一脉相承的逻辑支撑。如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增强竞争力、提升公司价值的有效方式,是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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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盗窃罪转化故意伤害罪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我国刑法典中关于转化犯的相关法律条款明确指出了八种具体情况:
首先,非法拘禁罪可以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其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罪也可能转化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再次,妨害公务罪有可能转化为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此外,刑讯逼供罪以及暴力取证罪也可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同样地,虐待被监管人罪也可能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最后,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也可能转化为盗窃罪;
另外,抢夺罪也可能转化为抢劫罪;
最后,盗窃、诈骗、抢夺罪也可能转化为抢劫罪。
在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中,吸收犯通常具备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第一,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此处所说的“轻重”是依据行为的性质来判断的,主要涉及到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
第二,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此处所说的“主从”是根据行为的作用来区分的,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或者次要作用的是从行为,其他的则为主行为;
第三,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
此处所说的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是根据刑法的规定来划分的,实行行为是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的行为,而非实行行为则是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的,如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及帮助行为等。
举例来说,犯罪分子为了实施杀人行为进行预备活动,然后再将被害人杀害。
在此情境下,杀人的实行行为便吸收了杀人的预备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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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新准则有哪些变化?
长期股权投资新准则的变化:1、新准则最大变化在于修订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2、整合已发布的解释公告、年报通知等相关规定,对准则正文相关内容做以修订。3、新旧衔接采用追溯调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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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和商贷组合贷款年限必须一致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做出判断。
若是采用商贷与公积金贷款相结合的方式,则两者所确定的贷款年限必然应该保持相同。
因为在这种类型的组合贷款过程中,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商业性质贷款共同以同一抵(质)押物品作为担保。
当贷款期限届满后,若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受托银行将有权利对设定的抵(质)押物品实施置换或处分。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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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代理制度有哪些变化
委托代理授权不明时的责任分配、明确共同代理代理权的行使方式、新增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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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顺位规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抵押权的顺位问题,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抵押权的顺位,也被称为抵押权的顺序,特指同一抵押物之上存在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依照何种顺序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实质上表达了多个抵押权之间的彼此关系;
其次,根据相关法规,先顺序的抵押权人享有优于后顺序抵押权人的受偿权利,而后顺序的抵押权人仅能在先顺序抵押权人受偿之后剩余的抵押价值部分中寻求补偿;
再者,同一顺序的抵押权人将依据各自所享有的债权金额按比例进行受偿;
第四,抵押权的顺序对抵押权人能否获得充分的偿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后,先顺序的抵押权通常是指那些先进行登记的抵押权,而在同一天内,在不同法定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抵押物,其顺序应视为相同。
已登记的抵押权相较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具有优先性。
未登记抵押权的顺序则以抵押合同签订生效的时间为基准。
若抵押合同在同一天生效,那么抵押权的顺序亦应视为相同。
然而,由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并不具备对抗效力,无法对抗后设定的抵押权,因此,对于同一动产而言,无论未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如何,均需按照债权的比例进行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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