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式合同的定义格式合同又称为附和合同、定式合同、附从合同、标准合同、定型化契约。《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从形式上,格式合同是指采用格式条款的形式订立的合同,实践中,由于格式合同在缔约上的高效性和低成本性而被广泛应用,如:建筑工程承包、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水电供应、交通运输、通讯、能源供应等等各个领域均广泛使用。
2、从实质上,格式合同的双方从理念上法律地位平等,但往往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性。使用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是处于垄断地位、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而相对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则居于附从地位,对于使用人提出的格式条款并无或欠缺实际磋商交涉的机会,只能概括地接受或不接受。
3、从性质上,格式合同是合同类型的一种,具备合同的本质属性。当事人双方虽然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但它仍然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相对方仍然有表达自己意思对格式条款予以承诺的机会。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二、采用格式合同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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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格式合同有利于节约交易时间、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增进交易安全。格式合同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即内容上的固定化、形式上的标准化,使合同可以对不同的相对人反复使用。可见格式合同精简了缔约过程,提高了交易效率,从而避免了人力和物力的浪费。格式合同多由提供商品或劳务服务的一方当事人或由行政部门负责制成书面形式,其条款一般都明确具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都相对固定,因而可以使当事人从这种较为稳定的合同关系中实现自己的权益;同时,由于合同的条款是以明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也便于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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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格式合同有利于分配合同风险、减少诉讼,提高诉讼效率。格式合同的订立采用书面形式且其合同条款明确而细致,使得合同履行时当事人双方的责任和风险明确,有利于减少诉讼和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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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格式合同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促成当事人进行新型的交易。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许多新型的交易形态,如融资租赁、房屋预售等开始在经济生活中出现,并且日益普遍。但是由于法律规定落后于社会实践,对于这些交易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并没有做出规定。此时,新型合同的当事人就可以利用格式合同来确定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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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格式合同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为了调控经济,稳定社会经济生活,国家把其意志的单向性与格式合同条款相对人的无协商性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其意志以条文的形式规定在格式合同之中。同时,因格式合同往往涉及国民经济的重要领域,起到引导消费、调整国家经济结构、落实国家经济政策、保障国民经济稳定、有计划发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