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中对方违约了怎么办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或者补充约定的,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时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违约责任也不是一定不变的,合同各方在违约以后,可以再行约定采取合适的补救措施。常用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
2、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上述违约责任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几种方式同时适用,但宗旨是以合同目的达到为准,而且需经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实际操作以便捷、有效为宜。
二、合同中对方违约能不能要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合同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事实上应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合同的目的是以达到精神娱乐,而因违约使一方当事人这一合同目的落空;另一种是合同的标的物(非标的)本身包含一定的精神要素,违约造成了标的物的损毁造成当事人精神的损害或者是合同的违约造成了一定的人身伤害(其一般存在于加害给付中)而引起的精神损害。对于
第二种也就是合同标的本身并非精神要素性质的精神损害。对于这两种不同情况,因合同的信赖利益本身的不同,其是否构成《合同法》第113条之损失是不同。对于
第一种精神损害,因合同本身即以达到精神的娱悦为目的,如旅游合同,合同的信赖利益本身即精神利益,因一方的违约,这种精神的娱悦即无法满足。损害分为积极的损害与消极的损害,前者即为现有利益的减损,后者即为可得利益的丧失。这种精神娱悦的无法满足即属于后者,是一种可得利益的丧失,当然属于精神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