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婚后发现丈夫有艾滋病日前,随着的一纸判决,周倩(化名)和刘强(化名)的婚姻正式宣布无效。原来,在婚前,刘强隐瞒了自己的艾滋病,婚后四个月,周倩发现后离婚。这也是丹阳审结的一起较为离奇的离婚案。婚登处工作人员告知,在该市,因为婚前了解不足,匆匆结婚后不久又离婚的每年大约有300对,工作人员呼吁,年轻人婚前应该多加了解,慎重对待婚姻问题,在未对对方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切莫冲动结婚。据介绍,周倩老家在丹阳,她和刘强在外地认识后一起开店做生意,随着感情升温,两人今年5月约定在丹领证结婚。由于刘强拒绝婚检,所以周倩婚前未能发现刘强患有艾滋病,因为刘强离过婚,女方便以为男方之前有过婚检,所以就没有硬性要求婚检,但是没想到,婚后四个月,周倩从生活习惯以及病例、配药等细节中发现刘强患有艾滋病。”婚登处工作人员告知,周倩得知刘强患有艾滋病后,遂向离婚,最终判决两人的婚姻无效。“其实像这种婚前了解不足,婚后出问题再来离婚的情况还是蛮多的。丹阳每年约有2000对夫妻离婚,而因为婚前了解不足而离婚的大约占15%,近期我们也经办了一对小夫妻离婚的手续,也是因为两人婚前了解不足,婚后一直分床,感情不和而离婚。”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今社会,婚姻的重要性越来越得不到一些年轻人的重视,一部分年轻人对结婚和离婚都抱着无所谓的态度,这是近年来闪婚闪离的人越来越多的一个重要因素。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无效可分为当然无效和宣告无效。当然无效是指存在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时,当事人可自行主张无效,无需经过宣告确认程序。宣告无效,顾名思义就是婚姻需要经过宣告确认程序才产生自始无效的法律效力。我国同大多数国家一样采用宣告无效,也就是必须经裁决并宣告无效,才发生无效的法律效力。采用宣告无效方式,有利于国家对违法婚姻的监管,通过具体案件的裁决引导公民建立合法婚姻。婚姻法第十条解释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为了防止当事人将所患疾病传染给对方或遗传给下一代,提高人口素质和民族健康,根据《婚姻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禁止结婚的。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进行结婚登记,则该婚姻为无效婚姻。现行婚姻法对“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范围只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对具体包括哪些疾病未予明确。审判实践中一般依据《母婴保健法》和参照卫生部《婚前保健规范(修订)》所规定的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情形,把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和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认定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周强与刘倩的婚姻关系中,周强患有艾滋病属于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属于无效婚姻的范畴,二人婚姻关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