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艾滋病是无效婚姻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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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婚前艾滋婚姻不属于无效的情节,属于可撤销的婚姻。无效婚姻只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法定婚龄三种情形。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关于婚前艾滋病是无效婚姻吗

一、关于婚前艾滋婚姻无效吗?

关于婚前艾滋婚姻不属于无效的情节,属于可撤销的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值得注意的是,出于尊重婚姻自主权,《民法典》不再将疾病列为禁止结婚以及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而是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在双方充分了解并相互接纳的情况下,法律允许这种婚姻关系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有哪些?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综上,只要男女双方婚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有艾滋病的婚姻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艾滋病人的婚姻、就业等权利应该得到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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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领证查出艾滋病起诉婚姻无效获支持,哪些算无效婚姻
[律师回复] 哪些属于无效婚姻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属无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禁止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外的血亲,无论辈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结婚。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两个要件:

一,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二,婚后尚未治愈,即结婚时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是指结婚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违法建立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应无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触犯刑法的,应负刑事责任。
领证查出艾滋病婚姻无效获支持
3月,同为1987年出生的曹某和邱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两个年轻人情投意合,于8月10日登记结婚并进行了婚前检查,可当天婚检结果并没有出来。二人也没将此事放在心上,领证后就各自回家为婚礼做准备了。
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不久后的一天,曹某突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称自己是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通知其在婚检中被确诊为艾滋病感染者。听到这个消息,曹某瞬间懵了,不知道如何面对妻子邱某。冷静下来后,他决定坦白,这也是对彼此负责。邱某得知这个消息又气又恼,难以接受这个事实,在家人的安慰下,她才慢慢冷静下来。家人提醒她毕竟还没有办酒席,按照当地风俗还算未婚,至于已经领取的结婚证,因为艾滋病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可以请求判决为无效婚姻,这样的话邱某还是没有婚史的姑娘。在家人的劝说下,邱某很快诉至要求判决婚姻无效。
准新郎要求返还彩礼
认为婚姻无效当索要
庭审时,曹某对原告主张的婚姻无效没有异议,但要求邱某返还彩礼28万元。邱某觉得这笔彩礼已经用于购车,买车时自己还添了3万元,仅同意返还15万元。
滨湖审理认为,曹某系艾滋病感染者,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故邱某与曹某结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规定,该婚姻关系自始无效,依法应予解除,因此邱某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判决邱某与曹某的婚姻无效。
而关于曹某提出的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虽二人已登记结婚,但他们属于无效婚姻,故曹某有权要求邱某返还彩礼。最终,酌定邱某返还曹某彩礼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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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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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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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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