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如法条所规定,受遗赠人有时间约定,而继承人没有,遗产还没处理分割完毕前(指遗产还为转移给所有继承人之前,都可以重新分割),都可以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若遗产处理后,即已继承该属于自己的那部分遗产,遗产已成为自己个人财产,可以通过赠与,使他人获得那部分遗产。
无论多久前死亡,只要遗产还未开始分割,写放弃遗产继承声明,都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