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指男女双方自愿或基本自愿结婚,但一方却以对方给付一定的财物作为结婚条件和行为。
1、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特点
(1)索取财物的主体一般是婚姻当事人一方,表现形式多是女方向男方索取财产,有时也发生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的父母等第三人索取财物的情况。
(2)在婚姻决定权上,男女双方基本是自主自愿,体现了他们个人的意志,但以索取财物作为同意结婚的前提条件。这两点也是它与买卖婚姻的区别之所在。
2、自愿赠与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
(1)赠与是男女或双方家庭间相互表达感情的方式;借婚姻索取财物是结婚的先决条件。
(2)赠与出于自愿;借婚姻索取财物出于被迫。
(3)赠与往往出于相互,但不排除单方赠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出于一方,不存在相互的问题。 在处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时应划清的界限 在处理借婚姻索取财物问题,应注意借婚姻索取财物同买卖婚姻的区别,同男女双方自愿馈赠的区别。一方对他方或其父母馈赠某些财物是完全合法的。 此外,还应划清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借婚姻从事诈骗的界限,以结婚为名骗取钱财的,应视其情节依法制裁。
3、借婚姻索取财物有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当事人请示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院应应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