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除斥期间是实体权利的行使期间,表示你所拥有的权利可以在这段时间内行使,过期后失效,而中止,中断或延长是就诉讼时限而讲的,表示你在这段时间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权利纠纷,但是你是否享有权利,并不清楚。
2、除斥期间和诉讼时限,是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在时间上的两种表现形式,实体权利是确定的权利,为保证交易的及时,故有除斥期间;程序权利是通过程序确定实体权利归属的权利,为了取得,允许因不同的条件,发生相应的中止,中断或延长情况,这是保证实体权利的条件,也无损于实体权利的及时行使。在诉讼权利失去后,实体权利依然存在,也不影响其被履行,被实现。
3、除斥期间,亦称预定期间、不变期间,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些形成权的预定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是对权利本身预定的存续期间。其本身只具有单纯的时间意义,用来确定权利的存续——一种时间属性,在此期间,权利存续;期间届满,权利消灭。
4、尽管除斥期间也是对权利的限制,但在法律性质上它不是法律事实,而是一种单纯的时间限制。除斥期间的这些属性也是它与诉讼时效期间的根本区别之一。对于前者,只需要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而对于后者,除了法定期间的经过这一要件之外,尚需要权利继续不行使的事实状态的存在这一要件方能构成。因此,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固定时间,不会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可撤销或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撤销或变更权,自行为成立之日超过1年而消灭。
《合同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可撤销合同,具体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二者的文字表述存在明显的不同。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债权人对侵害行为行使撤销权的1年和5年期限。
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其中,法律规定的期限,为法定除斥期间,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为约定除斥期间。
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利的5年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买受人对买卖标的物异议权行使的2年期限。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赠与人撤销权行使的1年期限。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权行使的6个月期限。
《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权利行使的2个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