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中断的说法正确吗?

最新修订 |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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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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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正确,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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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是与诉讼时效相对应的一组词,除斥期间是为了防止某些拥有权利的人不及时行使权利,导致纠纷无法解决。除斥期间的时间不是人为约定的,是法律规定的。那么除斥期间中断的说法是否正确呢?律图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除斥期间中断的说法是否正确:

1、除斥期间是实体权利的行使期间,表示你所拥有的权利可以在这段时间内行使,过期后失效,而中止,中断或延长是就诉讼时限而讲的,表示你在这段时间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权利纠纷,但是你是否享有权利,并不清楚。

2、除斥期间和诉讼时限,是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在时间上的两种表现形式,实体权利是确定的权利,为保证交易的及时,故有除斥期间;程序权利是通过程序确定实体权利归属的权利,为了取得公平正义,允许因不同的条件,发生相应的中止,中断或延长情况,这是保证实体权利的条件,也无损于实体权利的及时行使。在诉讼权利失去后,实体权利依然存在,也不影响其被履行,被实现。

3、除斥期间,亦 称预定期间、不变期间,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些形成权的预定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是对权利本身预定的存续期间。其本身只具有单纯的时间意义,用来确定权利的存续——一种时间属性,在此期间,权利存续;期间届满,权利消灭。

4、尽管除斥期间也是对权利的限制,但在法律性质上它不是法律事实,而是一种单纯的时间限制。除斥期间的这些属性也是它与诉讼时效期间的根本区别之一。对于前者,只需要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而对于后者,除了法定期间的经过这一要件之外,尚需要权利继续不行使的事实状态的存在这一要件方能构成。因此,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固定时间,不会中断。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你所拥有的权利可以在这段时间内行使,过期后才失效。那么由此看出,除斥期间中断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应有的权利仍然可以行使。除斥掐金的设置也是为了保障某些人不及时行使权利,令法律应有的作用得到体现。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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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吗?
除斥期间是没有中止,中断和延长的,具体除斥期间的时长,需要根据所规定的法律来进行确定,一般来说除斥期间是有一年或者是五年的,涉及到案件的相关法条会明确的进行规定,除斥期间的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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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除斥期间能不能中断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除斥期间是实体权利的行使期间,表示你所拥有的权利可以在这段时间内行使,过期后失效,而中止,中断或延长是就诉讼时限而讲的,表示你在这段时间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权利纠纷,但是你是否享有权利,并不清楚。
2、除斥期间和诉讼时限,是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在时间上的两种表现形式,实体权利是确定的权利,为保证交易的及时,故有除斥期间;程序权利是通过程序确定实体权利归属的权利,为了取得,允许因不同的条件,发生相应的中止,中断或延长情况,这是保证实体权利的条件,也无损于实体权利的及时行使。在诉讼权利失去后,实体权利依然存在,也不影响其被履行,被实现。
3、除斥期间,亦称预定期间、不变期间,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些形成权的预定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是对权利本身预定的存续期间。其本身只具有单纯的时间意义,用来确定权利的存续——一种时间属性,在此期间,权利存续;期间届满,权利消灭。
4、尽管除斥期间也是对权利的限制,但在法律性质上它不是法律事实,而是一种单纯的时间限制。除斥期间的这些属性也是它与诉讼时效期间的根本区别之一。对于前者,只需要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而对于后者,除了法定期间的经过这一要件之外,尚需要权利继续不行使的事实状态的存在这一要件方能构成。因此,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固定时间,不会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可撤销或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撤销或变更权,自行为成立之日超过1年而消灭。
《合同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可撤销合同,具体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二者的文字表述存在明显的不同。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债权人对侵害行为行使撤销权的1年和5年期限。
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其中,法律规定的期限,为法定除斥期间,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为约定除斥期间。
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利的5年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买受人对买卖标的物异议权行使的2年期限。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赠与人撤销权行使的1年期限。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权行使的6个月期限。
《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权利行使的2个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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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可以中断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除斥期间是实体权利的行使期间,表示你所拥有的权利可以在这段时间内行使,过期后失效,而中止,中断或延长是就诉讼时限而讲的,表示你在这段时间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权利纠纷,但是你是否享有权利,并不清楚。
2、除斥期间和诉讼时限,是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在时间上的两种表现形式,实体权利是确定的权利,为保证交易的及时,故有除斥期间;程序权利是通过程序确定实体权利归属的权利,为了取得,允许因不同的条件,发生相应的中止,中断或延长情况,这是保证实体权利的条件,也无损于实体权利的及时行使。在诉讼权利失去后,实体权利依然存在,也不影响其被履行,被实现。
3、除斥期间,亦称预定期间、不变期间,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些形成权的预定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是对权利本身预定的存续期间。其本身只具有单纯的时间意义,用来确定权利的存续——一种时间属性,在此期间,权利存续;期间届满,权利消灭。
4、尽管除斥期间也是对权利的限制,但在法律性质上它不是法律事实,而是一种单纯的时间限制。除斥期间的这些属性也是它与诉讼时效期间的根本区别之一。对于前者,只需要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而对于后者,除了法定期间的经过这一要件之外,尚需要权利继续不行使的事实状态的存在这一要件方能构成。因此,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固定时间,不会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可撤销或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撤销或变更权,自行为成立之日超过1年而消灭。
《合同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可撤销合同,具体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二者的文字表述存在明显的不同。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债权人对侵害行为行使撤销权的1年和5年期限。
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其中,法律规定的期限,为法定除斥期间,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为约定除斥期间。
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利的5年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买受人对买卖标的物异议权行使的2年期限。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赠与人撤销权行使的1年期限。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权行使的6个月期限。
《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权利行使的2个月期限。
除斥期间是否可以中断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除斥期间是实体权利的行使期间,表示你所拥有的权利可以在这段时间内行使,过期后失效,而中止,中断或延长是就诉讼时限而讲的,表示你在这段时间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权利纠纷,但是你是否享有权利,并不清楚。
2、除斥期间和诉讼时限,是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在时间上的两种表现形式,实体权利是确定的权利,为保证交易的及时,故有除斥期间;程序权利是通过程序确定实体权利归属的权利,为了取得,允许因不同的条件,发生相应的中止,中断或延长情况,这是保证实体权利的条件,也无损于实体权利的及时行使。在诉讼权利失去后,实体权利依然存在,也不影响其被履行,被实现。
3、除斥期间,亦称预定期间、不变期间,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些形成权的预定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是对权利本身预定的存续期间。其本身只具有单纯的时间意义,用来确定权利的存续——一种时间属性,在此期间,权利存续;期间届满,权利消灭。
4、尽管除斥期间也是对权利的限制,但在法律性质上它不是法律事实,而是一种单纯的时间限制。除斥期间的这些属性也是它与诉讼时效期间的根本区别之一。对于前者,只需要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而对于后者,除了法定期间的经过这一要件之外,尚需要权利继续不行使的事实状态的存在这一要件方能构成。因此,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固定时间,不会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可撤销或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撤销或变更权,自行为成立之日超过1年而消灭。
《合同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可撤销合同,具体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二者的文字表述存在明显的不同。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债权人对侵害行为行使撤销权的1年和5年期限。
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其中,法律规定的期限,为法定除斥期间,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为约定除斥期间。
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利的5年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买受人对买卖标的物异议权行使的2年期限。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赠与人撤销权行使的1年期限。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权行使的6个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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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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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债权人对侵害行为行使撤销权的1年和5年期限。
(5)《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其中,法律规定的期限,为法定除斥期间,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为约定除斥期间。
(6)《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的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利的5年期限。
(7)《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买受人对买卖标的物异议权行使的2年期限。
(8)《合同法》第192条规定的赠与人撤销权行使的1年期限。
(9)《合同法》第193条第2款规定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权行使的6个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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