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
一,委托适格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外国人在、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律师。外国律师如果是当事人近亲属,也可以作为代理人,但只能以非律师身份参加诉讼。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也可接受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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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涉外民事全部诉讼活动的进行和司法文书的制作,都必须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外国诉讼参与人向提交的诉讼文书,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可根据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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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域外证据和文书需经公证、认证。当事人向提供的证据如果是在中国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外国人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的,从域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也需经上述公证、认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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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可选择管辖。对涉外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选择与纠纷有一定联系的地点进行管辖。若双方没有协议选择管辖,且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而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均在中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则原告可以选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提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