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破产程序中的可撤销行为: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①无偿转让财产的;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⑤放弃债权的。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2、破产程序中的无效行为: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