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方某(男)与金某(女)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很快发展为恋人关系,并准备结婚。2010年底方某为讨金某欢心,与金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的一辆价值30万的轿车赠与金某,供金某婚后使用。此后,方某多次提出办理结婚手续,但金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最终决定分手。因双方对该车辆的处理意见不一,金某向,要求方某所赠车辆归自己所有。接到诉状后,金某辩称赠与车辆是基于双方会登记结婚,现在双方不可能结婚,那么赠与协议未生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例子中,男女双方在准备结婚时所作出的赠与财物等行为一般来讲都是附条件和附义务的,是基于双方能够共同组建家庭,如果双方分手,未能结婚,那么条件无法成效。因此,该协议虽未明确是为结婚而赠与,但是协议上有供婚后使用的表述,可以认定为方某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是附条件的赠与。 本例子中,方某将车辆赠与金某,是建立在双方登记结婚的条件上的,属于附义务的赠与。由于金某不同意结婚,该赠与的条件未能成就,赠与也就未生效,故金某主张车辆归其所有,不能得到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