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7〕2号)文件规定。
第十六条公租房的出售
(一)我市对承租公租房满三年的,保障对象可申请购买承租的公租房,出售价格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一定比例优惠。
(二)各县(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需经县(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向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出售。
我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只租不售。近期有中介公司以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交易为由欺骗保障房申请人及不明真相群众,希望大家不要上当。公租房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期满后要重新认定保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