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拘留所里是不需要交伙食费的。 《拘留所条例》第十七条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 《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经费的开支范围是:人犯给养费、公务费、装备购置费、装备消耗费、修缮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条 人犯给养费
(一)伙食费:包括粮食、蔬菜、食油、肉、蛋、鱼、豆制品和调味品等。
(二)衣被费:用于给流窜犯、经济困难人犯和留所服刑犯人购置衣裤、被褥、床单、鞋、袜等所需费用。
(三)医疗费:人犯看病、住院的医疗费、药费、体检费,以及医务室购置的药品和一次性消耗(低值易耗品)医疗器械等费用。
(四)公杂费:人犯用手纸、卫生巾、消毒水、理发工具、毛巾、肥皂、牙刷、牙膏、扫帚、拖布等日常生活卫生用品费,人犯食堂煤炭燃料费及炊事员临时工工资。 按以上规定,被羁押人员无须自行支付个人的伙食等费用,但在实践中如亲属提供费用,被羁押者能在看守的内购买其他较高标准的伙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