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内容包括报告单位、报告时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后果(死亡、残废、器官损伤、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等),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死亡患者是否尸检、尸检结果,初步处理意见等。医疗机构可以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也可以按年度报告,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除外。
医疗过失,是指工程师及其他医务人员在诊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医疗活动过程中,在具体实施医疗行为时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表现为未能预见并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从而导致患者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衡量医疗过失的标准是医师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在医疗行为上可以具体表现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医学技术操作规范、技术程序、处置原则等。
各种抢救设备要处于良好状态保证随时投入使用。根据资源共享、特殊急救设备共用的原则医务科有权根据临床急救需要进行调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