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该进行调解,同时又规定,人民判决准许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缺席,会给人民认定感情破裂带来一定难度,所以许多很慎重;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经公告下落不明的,采取缺席判决的诉讼程序。
《婚姻法》关于调解作为判决离婚前置程序的规定并未排除人民受理后经审查,如果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于传票不接法律规定:
对方不接传票,可以公告送达。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本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在规定的开庭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即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公告送达期间为60日,如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公告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因此可能半年以上才能判决。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