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作为用电客户,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纳电费,而是在约定日期后供电局催费通知到期日前缴纳,供电局是否有权收取在这期间的违约金。如:按约定应每月15日前缴纳,供电局催费单的日期是27日,我在20日交费,那15日——20的违约金是否要交纳,供电局有权收取否法律依据如何解答人:社区咨询小组成员公爵有权,超过约定交费期限的,当事人即构成违约,而催款通知只是对违约方未缴纳费用的催要知道,而缴纳费用的期限标志,当然如果双方约定以收到催款通知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交费的,则不构成违约.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既然双方约定了为每月每月15日前缴纳费用,那么超过15日之后缴纳的即构成违约,而催要通知并不是是否构成违约的标志,只是合同一方对另一方迟延履行的一种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