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种情况,首先要确定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对于何为“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目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包括以下六种:
性病。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念珠菌病、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滴虫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还传染殃及他人,危害极大,所以禁止结婚。
严重的精神病(俗称癫子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
重症智力低下(俗称、智力障碍者).
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婚。
瘫痪。
麻风病(治愈前不易结婚)。
如果对方的疾病属于上述六种病情之一,则可以直接向申请确认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