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流通至何人手中,物权人均得追及标的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并实现物权内容的效力。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我国物权法对物权的追及效力设了若干限制:
(1)善意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受即时取得制度和取得实效制度的保护。当善意第三人按即时取得制度或取得实效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时,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只能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无权处分权人赔偿损失。
(2)物权未按法定公示者,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3)物权登记错误时,真权利人对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也不具有追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