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刑法中公共场所定义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纵观刑法分则条文,“公共场所”多次出现,除了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以外,还包括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3项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刑法第237条第2款的“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体系解释是刑法刑法解释的一种重要方法。所谓体系解释,就是将法律条文或者法律概念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来理解,通过解释前后法律条文和法律的内在价值与目的,来明晰某一具体法律规范或法律概念的含义。体系解释最基本的考虑是要保证法律体系的融贯性,防止法律的前后矛盾性的解释。从体系解释一般又可以推导出以下规则:一是同一律规则:即同一用语在刑法体系中应具有相同的含义一般应对其作出同义解释;二是排他律规则:即如果刑法通过明示列举的方式确定了某罪名的适用范围,那么,凡不属于明示列举的事项当然被认为排除在该罪的适用范围之外;三是同类解释规则:即当刑法条文的罪状中设置了概括性规定时,对于附随于确定性词语之后的概括性词语,应当根据确定性词语所涉及的同类或同级事项确定其含义及范围。根据体系解释,个人认为只能将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公共场所”解释为现实的公共场所,这是体系解释的要求。否则可能得出在虚拟的网络世界同样可以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的荒唐结论。刑罚是一把双刃剑,用之不当,则国家和个人两受其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