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定损员对没有发生的修理事项定损的行为属于骗保(即诈骗)。 汽车保险定损员对没有发生的修理事项定损的,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属于诈骗。如果诈骗金额较大的,则构成诈骗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金额较小的,则可予以治安处罚。 同时,定损员与他人合谋共同骗保的,属于共同违法犯罪行为,要与他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