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住所专项修理资金处理方法》的政策:
一、产品住所的业主、非住所的业主依照所具有物业的修建面积交存住所专项修理资金,每平方米修建面积交存首期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所修建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分应当依据本区域状况,合理断定、发布每平方米修建面积交存首期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并当令调整。
二、出售公有住所的,依照下列政策交存住所专项修理资金:
1、业主依照所具有物业的修建面积交存住所专项修理资金,每平方米修建面积交存首期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2、售房单位依照多层住所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所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所专项修理资金。
产品房出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产修理基金交缴约好,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份额向售房单位交纳房产修理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修理基金属整体业主大家共有,不计入住所出售收入。首期专项修理资金交存的现行规范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三、每个区域修理资金的收取规范都不同:
1、产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修理资金交存规范为:
多层住所(7层以下,不装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
多层住所(装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
小高层、高层住所(7层以上,含7层):145元平方米。
2、房改房修理资金交存规范为:
(1)业主依照所具有物业的修建面积交存修理资金,每平方米修建面积交存修理资金,每平方米修建面积交存首期修理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2)售房单位依照多层住所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所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收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修理资金。
3、拆迁安置房产修理资金交存规范为:
多层住所(7层以下,不装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
多层住所(装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
小高层、高层住所(7层以上,含7层):90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