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之规定,贵企业应该对该名员工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若要辞退该员工:
1、辞退前必须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2、要举证证明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主观评价是不可以的,一定要有客观的衡量标准。因此,待岗处置不合适,除非工资照发。
二、合同期内非法辞退,按该员工共在企业工作的年限(包括2008年1月1日之前),每满一年赔2个月工资。
三、自己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除非该员工有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以上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