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如果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等行为的,当事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检举、控告。并根据具体情节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 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 会、游 行、示 威等活动,参加罢 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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